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稳外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利用外资稳定发展,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粤府办〔2020〕15号)》有关要求,我局对《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制定《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为推动我市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市政府于2018年出台《中山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18〕94号),并设立了“外商投资奖励项目”专项资金作为配套扶持资金,纳入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市商务局据此印发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促字〔2019〕67号)。政策实施期间大力促进我市利用外资发展。
202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促进外资稳存量、促增量,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其中明确提出“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由于原《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已届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稳外资决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利用外资项目)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包括总则,奖励对象、范围及标准,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共十七条,对“促进利用外资项目”(下称项目)资金实施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项目资金奖励对象。明确奖励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企业。相比旧细则进一步优化表述,体现产业支持方向。
(二)关于项目资金奖励的范围。奖励范围为:自2022年起,对年度(自然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仅限货币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明确了资金奖励按自然年度计算,自2022年起。明确以外方股东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计算奖励资金,且只对货币出资部分进行奖励。
2.适度放宽获奖门槛,由原年度实缴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降低至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达500万美元。
3.进一步简化流程,删除旧细则中“并纳入商务部统计”的条件,以企业当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为准。
(三)关于项目资金奖励的标准。为鼓励企业加快出资,删去旧细则中“按期已投入项目建设或经营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附加条件,修订为直接分三个档次三个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1.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2000万美元及以上,按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2000万美元的,按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5%给予奖励。
3.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少于1000万美元的,按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奖励。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关于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
1.申报。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
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实施细则》新增申报条件相关要求,申报单位应承诺满足相关条件并切实履行承诺,包括:
(1)实缴资金应在到位后1年内投入到本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
(2)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本企业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
2.审核。镇街商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资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审核。
3.公示。市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4.拨付。项目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总额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调剂补足,或列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5.不予奖励的情形。对申报单位涉及“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限制或取消申请资格的”“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等任一情形的,不予奖励。
(二)关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商务局将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实施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及自身承诺使用资金,设立专门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对骗取专项资金的,应退回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六条相关承诺的,应及时纠正或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