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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字)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1-04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6日开始实施,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有关部委也提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现阶段,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仍存在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回收网点布局欠合理以及企业经营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和行业的长远发展。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方式出台《中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准入备案、经营规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进一步明晰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监管职责。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9.《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

  10.《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11.《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187号)

  12.《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的通知》(商流通发〔2015〕21号)

  13.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SB/T10719-2012)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合理规划网点设置

  1.商务局牵头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合理设置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2.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设置:

  (1)新建、改建住宅区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预留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2)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利用小区公共部分作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征求相关业主同意后实施;不能安排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3)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3.商业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所在社区按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场地;不能安排建设场地的,由社区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

  4.工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需场地,用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能安排建设场地的,由园区管理机构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

  5.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1)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2)党政机关、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港口、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3)危险品储存点以及高压走廊周边。

  (二)规范回收经营管理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SB/T10719-2012)。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中,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本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信息。

  4.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

  5.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1)枪支、弹药;

  (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4)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6)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国家秘密载体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如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磁盘、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1)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2)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的价格;

  (3)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

  (4)沿街招揽,非法占道经营和堆放;

  (5)任意将易发生污染泄漏的破损废旧电池、电子元件堆放和存储在未做防渗措施的地面;

  (6)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鼓励创新回收模式。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搭建涵盖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物流服务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回收信息服务平台。

  (二)建立逐步清退机制。已在本办法规定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逐步迁出。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四)强化部门、属地联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全面摸查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等,建立完备的工作台账,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巡查制度,及时将安全隐患和相关信息移交各有关部门处理,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垃圾分类处理等监管要求,全面从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责任;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落实各级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政策,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