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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
实施细则》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21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由于原《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电字〔2019〕21号)的实施期限已届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提升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出台《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内容、标准”“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项目资金支持对象。明确支持对象为在中山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按商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符合本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电子商务相关营收指标同比正增长,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的企业。相比旧细则进一步优化表述,体现产业支持方向。

  (二)关于项目支持内容。原条款第五条涉及“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现产销分离”“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修订后,支持内容改为“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示范认定”。其中:“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涉及制造型企业、贸易型企业。“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涉及直播基地、企业自建直播间。“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涉及园区运营企业、园区入驻企业。“示范认定”涉及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相比旧细则进一步细化支持方向,更贴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三)关于项目支持标准。明确项目支持按照晋档补差额的原则,每个方向按不同的档位分档,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①制造型企业

  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制造型企业分档给予支持。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 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②贸易型企业

  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行业分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分档给予支持。年度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 万元、25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2.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对平台年销售实体商品达到1亿元、平台年交易宗数达到50000单、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档给予支持。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3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 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45万元、50万元的支持。首次获得奖补后,再次申请奖补时需达到更高档位的要求,给予两档之间支持金额的差额奖励。

  3.支持直播电商发展

  ①直播基地

  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直播基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不低于10间、签约中山品牌企业不低于10家的中山直播基地,根据直播基地投入的装修、租金、运营、技术、设备、推广费用等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直播基地最高支持30万元。

  ②企业自建直播间

  鼓励企业自建直播间拓展销售渠道,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自建直播间并且利用直播方式实现国内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投入用于自建直播间的装修、设备、运营等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4.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

   ①园区运营企业

  (1)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4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60家,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的园区须满足本条款更高标准,并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②园区入驻企业

  入驻上述园区超过一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不超过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年租金额的20%,给予每家入驻企业年度最高5万元的支持。

  5.示范认定
  ①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申报各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获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相关示范认定园区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支持时间内同时获得多级示范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商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相关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支持时间内同时获得多级示范认定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本条款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同时享受。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关于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1.申报。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按时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2.审核。镇街商务部门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相关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等进行评审。根据工作需求,可征求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意见。

  3.拨付。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名单,经市商务局集体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对评审意见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关于项目支持时间

  项目支持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

  四、名词解释

  网络实体商品零售额:指企业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交易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实体商品零售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