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2020年11月30日制定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20〕17号)(下文简称“原《管理办法》”),因实施期限届满,我局于近期修订后形成《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修订后《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推动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出台《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
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4 号)及《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务财字〔2020〕17号)。
三、修订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对象及支持内容”“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及“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对象。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市委、市政府同意支持或子项目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相比原《管理办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新《管理办法》的支持对象增加了“市委、市政府同意支持或子项目文件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有效拓宽支持对象范围。
(二)支持范围。市商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并根据支持方向设立若干子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提升国际经贸风险应对能力。鼓励外贸贸易方式多元化发展,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2.促进优化贸易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扩大我市服务贸易规模。
3.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引进高质量现代商贸流通项目,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及商品市场的升级改造,加强商业品牌提升,提高商贸监测水平;构建商务诚信体系、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持开展商贸管理与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等其他商贸活动。
4.促进会展业发展,提升我市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开拓国内市场。
5.支持全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业务,提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能力及行业集聚水平,促进传统产业利用电子商务加快实现转型升级,推进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6.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和活动,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建立境外自主贸易流通渠道,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7.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外资投入,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增量,推动全市外资增量提质。
8.支持重点口岸开放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建设。
9.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商务领域发展的其他项目。
新《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已基本涵盖目前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所有子项目,各子项目均具备专门用途及绩效目标。
(三)资金评审、审核及拨付。
1.关于镇(街)初审。新《管理办法》除明确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外,新增镇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及信用审查。
2.关于专项资金拨付。新《管理办法》简化资金拨付流程,明确“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新增“免申即享”条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部分资金项目条款已实施“免申即享”改革。根据目前工作需要,新《管理办法》新增关于“免申即享”条款,明确属于“免申即享”事项的,按照“免申即享”相关流程及制度执行。
4.新增“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相关条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新增兜底条款,明确“经市委、市政府通过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支持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关于不予支持的条款。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近两年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虚开发票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同一项目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的或存在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不予支持。
(中山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