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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30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  


  一、 政策出台背景

  为持续加快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进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中山市商务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中山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函〔2024〕24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中山市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十三条》(下称《十三条》)。

  二、 政策措施解读

  (一)政策支持对象

  在中山行政区域内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符合本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及市场采购经营及服务的企业。

  (二)政策支持内容

  为强化外贸新业态政策导向作用,《十三条》主要支持内容分为八个方面共十三条:第一至九条针对跨境电商而设,围绕跨境电商市场主体培育、金融支持、进口业务、树立行业标杆、集货仓建设、跨境电商监管场所业务等跨境电商行业重点需求提出支持政策措施;第十至十三条针对市场采购而设,围绕市场采购贸易配套服务、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扩容提质等核心内容提出支持政策措施。

  第一条针对跨境电商交易型企业提出支持举措,鼓励更多的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对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相应门槛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实际产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租金、独立站建设、营销推广、物流仓储建设、信息化系统开发等)给予分档支持,对应档次的奖补金额不超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二条针对提供跨境电商业务相关配套服务(如物流、支付、运营等)的企业提出支持举措,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且服务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按其服务营收同比增量的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三条针对建立数字化供应链平台助力本土产业带开拓国际市场、带动形成跨境电商交易额1亿元以上且入驻中山企业超30家的跨境电商平台提出支持举措,对建设平台的相关投入费用给予30%的支持,每个平台最高支持200万元。申报该项支持的,不能同时享受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的支持。

  第四条加强对跨境电商业务的金融支持,对已在中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用于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银行贷款给予30%的贴息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第五条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对进口销售达到规模条件的企业在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内使用的仓储费用、货架投入等费用给予50%的支持,年度最高支持50万元。

  第六条鼓励公共海外仓积极对标国家级及省级的示范标准推进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或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企业的,分别奖励150万元和100万元。此项奖励允许与其他扶持项目同时申请。

  第七条鼓励企业参与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认定,对经中山市商务局认定为中山市跨境电商出口品牌企业的,按照初创型、成长型、龙头型三个类型等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如在政策有效期内获得更高等级认定的,则按其最新评定的类型进行差额奖励。如企业当年度已获得上级部门同类奖补,则不得再次申请本项支持。此项奖励允许与其他扶持项目同时申请。

  第八条鼓励在中山设立跨境电商集货仓,对带动效应明显且服务5家以上中山企业的集货仓运营企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租金、设备费用、信息化系统费用等)给予50%的资金支持,并按照集货仓带动效应分档设置最高支持金额。

  第九条鼓励企业利用中山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根据企业在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通关的结关单量对其场站使用费用分档给予最高8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指9610出口业务。

  第十条鼓励培育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报经市商务局备案,引导并服务本市生产型内外贸企业开展市场采购业务,且为市场采购主体企业提供注册、备案、物流、报关、结汇、收支等便利化、阳光化贸易渠道的外贸配套服务企业,扶持年度内服务新注册(备案)市场采购主体企业数量达10家及以上、对应服务营业收入累计20万元及以上且交易总额达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申报该项支持的,不能同时享受跨境电商服务型企业的支持。

  第十一条引导和培育传统批发市场、综合商圈等参与市场采购集聚区拓展试点,对经审批同意参与集聚区拓展试点的传统批发市场、综合商圈等管理或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集聚区规模提升,对申报年度内集聚区新入驻中山企业超30家且新入驻企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交易总额达2000万美元的集聚区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实体外贸企业进驻市场采购试点,对支持时间内,签约进驻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并已在中山市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业务且出口结汇率达全省平均结汇率以上的商户(商户须为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按入驻首年每个商户年度租赁费用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支持。

  (三)政策实施期限

  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或市政策调整或变化,以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资金申报流程

  市商务局将制定相关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项支持内容的执行条款及具体申报流程。届时《申报指南》将通过市商务局网站(www.zs.gov.cn/swj)公开发布。政策中涉及的支持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支持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

  (二)有关认定标准

  1.《十三条》中提及的“跨境电商交易额”以中山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智慧报关系统(网址:https://zhongshaneport.com/eportSwAppLogin/login)中查询到的跨境电商有效交易数据(纳入9610、1210、1239、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统计)为准。

  2.我市跨境电商监管场所位于民众街道的中山保税物流中心。

  (三)咨询渠道

  跨境电商政策:中山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89892285、89892287。

  市场采购政策: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89892856。

  智慧报关系统:中山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13702779820、0760-8866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