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为便于各级部门、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更好地理解《细则》相关内容,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高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水平;鼓励企业参加市外境内展览、开拓市场,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促进会展业发展项目。因原《细则》实施期限届满,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的制定政策依据
(一)省级文件
1.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粤贸全国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交字〔2021〕3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1〕26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商务促消费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商务建字〔2023〕1号)。
(二)市级文件
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20〕33号);
2.《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
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商务财字〔2024〕4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包括“总则”“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五个部分。
(一)关于扶持对象。明确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关于扶持内容。包括举办展览项目、引育办展企业和参加境内展览三个方面扶持内容。
(三)关于扶持标准。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举办展览项目
本项包括“首次举办的贸易类展览”“持续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和“消费类展览”三类,每个单位在本项下年度累计可获得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一类:首次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
在中山市内首次举办,结合新能源、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装备制造、光电光学、灯饰照明、中山美居、现代农业与食品、现代时尚产业等中山特色产业,展览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以下三种支持。
①场馆租赁费用扶持
按实付场馆租金的3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
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0家,组成企业主要为该行业的代表企业、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企业等相关企业,专区总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③引进展览项目扶持
若该项目为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展览,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我市展览公司承办,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参展商数量不少于3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另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扶持。
第二类:持续举办的贸易类展览(即展览面向专业观众,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展览)
对在中山市内非首年举办,展览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外地参展商数量占比不少于30%,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以下三种支持。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
①场馆租赁费用扶持
按实付场馆租金的15%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按数字化转型扶持
对在展会期间运用5G、VR/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线上展会平台,开展云推广、云对接、云洽谈等活动推进展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且线上展会展期不少于3天、线上成交额不低于总成交额20%的展会,按线上展会平台投入成本的3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搭建中山品牌专区扶持
中山品牌专区内我市企业不少于15家,组成企业主要为该行业的代表企业、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企业等相关企业,专区总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且中山品牌专区总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类:消费类展览(即展览面向消费者,不包括以专业观众为主的展览,汽车类展览除外)
对于在中山市内举办的,结合电子信息、中山美居、年货、现代农业与食品等中山特色产业,展览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入场观众数不少于10000人次、总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未使用财政资金的展览项目给予场馆租赁费用扶持,按实付场馆租金的20%给予举办单位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只扶持其中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
2.引育办展企业
本项包括“办展企业落户扶持”和“办展企业成长扶持”,落户扶持及成长扶持不可同时申报。
(1)办展企业落户扶持
对在中山新设立(含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结合中山产业集群特色在中山举办产业展览会的,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2)办展企业成长扶持
在中山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在支持年度在我市举办展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收增长15%以上的,按企业在本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2%,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3.参加市外境内展览
本项包括“参展企业扶持”和“组展单位扶持”。
(1)对参展企业给予扶持
对参加由市商务局(含市贸促会)或本市组展单位(含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组织的市外境内展览(广交会除外)的参展企业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组展单位组织展览的中山参展企业数量须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中山区域宣传标识。
①展位费扶持。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30%给予参展企业扶持。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家参展企业年度可获扶持的展览数量不超过2个,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②特装费扶持(仅适用由市商务局(含市贸促会)组织的展览项目)。按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特装布展费用的30%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不高于500元/平方米,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览可获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对组展单位给予扶持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项目,组织不少于10家中山企业,以统一搭建打造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中山专区”,展区须有整体搭建及中山区域宣传标识,且中山展区企业总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不高于2000元/家的扶持标准给予组展单位支持,同一展览支持年度内举办多届的,只支持其中一届,单个展览项目组展单位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关于实施期限。《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覆盖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
四、其他重点内容
(一)本《细则》增加了举办消费类展览、办展企业落户及成长扶持、组展单位打造中山专区等扶持内容。删去了原《细则》举办会议、会展认证、会展培训等扶持内容。
(二)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主要流程包括: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资金申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镇街商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进行项目审核(可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审核)、社会公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政策中涉及的支持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支持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
(三)咨询渠道
中山市商务局会展科,89892892、89892891。
五、名词解释
(一)国际性展览:指国外(含海外)参展商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会面积20%的展览项目。如果只有国内与台、港、澳参展商的展览会,则不能算国际展览会。
(二)国家级行业协会:指在国家相关机关登记备案,且为3A及以上级别的全国性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