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神湾执催字〔2022〕84号)
当事人:广东粤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石岐区第一城怡美7幢2层13\15\17\19\21\23\25\27\29\31卡(17卡07室)
法定代表人:葛汉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F38RR42
因你单位实施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2〕84号),已于2022年9月2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人民币壹拾万圆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神湾执催字〔2022〕8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单位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雷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605880
单位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