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神湾执听告〔2023〕315号)
姓名:林启安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0017292
住址:中国台湾
因你于2013年在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68号实施了“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作出《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神湾执听告〔2023〕315号),已于2023年4月10日送达你的上述地址(吾姐家常菜),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本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68号的以下建(构)筑物(附房产平面图F32YYA20230078):临建1(混合结构1层)88.25平方米、临建2(星铁棚结构1层)12.18平方米、临建3(星铁棚结构2层)90平方米、临建4(星铁棚结构1层)107.49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神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神湾执听告〔2023〕31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小姐、丁小姐
联系电话:0760-86602661
单位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附件:房产平面图F32YYA20230078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