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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19 分享:

(粤中神湾执听告〔2023〕30号)



  当事人:柯利军 

  居民身份证:420**********57211

  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县 

  因你实施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于2023年5月8日对你作出《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神湾执听告〔2023〕30号),我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神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神湾执听告〔2023〕3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严女士、雷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605880

  单位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