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神湾执罚字〔2023〕30号)
当事人:柯利军
居民身份证:420**********57211
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花瓶沟村
因你实施了“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的规定,我单位于2023年6月18日对你送达了《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神湾执听告〔2023〕3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商银行等12家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3〕3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严女士、雷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605880
单位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 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