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神湾执催字〔2023〕30号)
当事人:柯利军
居民身份证:420**********57211
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五峰乡花瓶沟村
因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作出《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3〕30号),已于2023年8月13日经公告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人民币三万元整的罚款,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 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单位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神湾执催字〔2023〕3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严女士、雷先生
联系电话:0760-86782323
单位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