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神湾执催字〔2024〕20号
姓名:尚雄伟
居民身份证:610*********063857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崇智路66号3栋4单元5层502号
因你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本机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神湾执罚字〔2024〕20号)并于2024年4月26日送达,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有效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神湾执催字〔2024〕2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可到我单位领取本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饶女士、刘女士
联系电话:0760-8678232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北4号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