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政府网站 ■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6 | 合同订立信息 | 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7 |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 | 鼓励及时公开 | 合同当事人 | √ | √ | |||||
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10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 | √ | ||||
11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2 | 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3 | 政府采购信息 | 终止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4 |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 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及时公开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5 |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采购人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6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17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 | √ | ||||
18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
19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
20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21 |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
22 |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产权交易机构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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