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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3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我局对2016年实施的《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8日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推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中央、省和市各项农业龙头企业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及标准:

  1.组织形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属于我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控股的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在控股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可单独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为鼓励我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外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市内外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企业,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对涉农收入占比不作要求。

  3.经营状况。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4.企业类型。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型、涉农产业型等四种类型农业龙头企业。

  5.认定标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从企业的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对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2.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3.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授予“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年度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

  第十条 日常监测: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协调解决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年度监测:

  实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运营情况相关数据。逾期不报视为年度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定期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3年监测期内已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的,可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交变更材料。如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可继续享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后仍排污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8.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9.其产品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1.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中农〔2016〕108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视频】《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