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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神湾镇人才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25 分享: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神湾镇人才房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党建工作办反映。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联系人:王思翰,联系方式:85768687)




神湾镇人才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文件精神,切实规范神湾镇人才房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房指由神湾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建设和筹集,专用于解决人才来神湾镇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及过渡周转用房,包括经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自建、自筹、自租住房。

  第三条  人才房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和“高补贴、低租金、有期限”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和筹集

  第四条  人才房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房建设。

  第五条  通过市场化筹集,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人才房项目。

  第六条  通过政府配建或自建,采取租赁市场房源、改建存量政府配套住房等方式建设人才房。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建,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建设人才房,鼓励企业出资改建公有资产存量住房作为人才房。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

  (一)《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明确的人才范围:顶尖人才、特聘人才、第一到七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居住需求。

  (二)根据神湾镇产业发展实际,符合镇《急需人才专业目录》(附件1)要求的人才。

  (三)其他经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人才。

  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及公有企业在编人员不纳入人才房保障对象范围。 

  第九条  不同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60-200㎡不等的人才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结合房源分配实际,人才入住高于本层次标准建筑面积人才房的,需按租金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租金(超出部分租金不返还);人才入住低于本层次标准建筑面积人才房的,按实际产生租金标准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条  人才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享受人才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镇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并在本镇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二)人才购房补助、政府其它安居政策及人才房租金补贴只能择一享受;

  (三)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第四章  使用管理及退租机制

  第十一条 租配原则

  人才房保障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应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同层次人才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入住。同户籍家庭成员均为保障对象的,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享受人才房保障待遇。

  人才成功申领购房补助或享受其他安居政策之日起,视为自动丧失人才房配租及租金补贴待遇资格,须退出人才房并全额退回已领取的人才房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配租流程

  (一)信息发布: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在政务网站发布人才房房源配租等信息。

  (二)申请:经市认定,符合人才房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可填写《神湾镇人才房入住申请表》(附件3),并汇总相关资料递交至神湾镇人才港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神湾镇党建工作办牵头,会同神湾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人社分局等行业部门组成初审小组,对申请材料查验、审核、整理和汇总,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四)核准:神湾镇党建工作办以书面形式提交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并提出意见,如有特殊情况或确有必要,将提请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核准情况汇总后提交镇党委会议审议,最终确定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

  (五)公示: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神湾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

  (六)办理:人才房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人才与人才房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按照人才层次分类进行租房补贴,人才需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自行缴纳水电费及其他物业费用,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年审制

   人才住满一年后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填写《神湾镇人才房年审表》(附件4),由镇党建工作办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配合人才房管理部门收回其居住的人才房:

  (一)租住过程中在中山市拥有了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二)离职、调离或离开本镇的;

  (三)免租或租赁已到期的;

  (四)私自将承租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六)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在我镇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收回其人才房或取消其租金补贴。

  (二)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入住过程中,如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况,需及时主动报告。人才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人才入住情况的动态抽查、年度审查、入户访查,入住人才需自觉接受相应监督。

  (三)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租住的人才房,追缴已补贴的经费,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神湾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神湾镇人才房管理办法(暂行)

【图解】《神湾镇人才房管理办法(暂行)》

【音频解读】《神湾镇人才房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