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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神湾镇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03 分享: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中山市神湾镇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方式:电子邮件swzhzlb@126.com

反馈意见时间: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9日

联系电话:86609496


中山市神湾镇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反走私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神湾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反走私综治机构)举报走私违法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共同走私犯罪案件中的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者提供走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反走私综治机构提供的线索,海关、海警、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烟草专卖等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以及对涉成品油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由反走私综治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奖励反走私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走私违法内容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走私违法内容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理;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依法处理的,在处理结束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走私违法行为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第八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不满10吨的,举报奖励1000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不满50吨的,举报奖励2000元;一次查获50吨以上,举报奖励最高5000元。
 第九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不满10吨的,举报奖励1000元;一次查获10吨以上不满50吨的,举报奖励2000元;一次查获50吨以上,举报奖励5000元。

    第十条 举报走私涉成品油线索经反走私综治机构查证属实并予立案,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不满10万元的,奖励1000元;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奖励2000元;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

    (二)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按船舶吨位大小或者发动机功率、最高航速给予奖励。不满10吨的给予1000元/艘奖励,100吨以上的给予2000元/艘奖励。发动机功率不达400匹但最高航速在40节以上的,给予1000元/艇奖励;发动机功率400匹以上不达1000匹的,给予2000元/艇奖励;发动机功率1000匹以上的,给予5000元/艇奖励。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奖励条件的,由反走私综治机构选择奖励较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三)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车辆线索,经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车辆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不满10吨的给予1000元/辆奖励,10吨以上的给予2000元/辆奖励。

    (四)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油罐、油库线索,经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的,查扣油罐给予1000元/个奖励,查封油库给予2000元/个奖励。

    (五)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流动“黑油车”、“黑油站(点)”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扣)的,给予1000元/辆“黑油车”奖励给,予2000元/个“黑油站(点)”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三个档次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500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1000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2000元。  

    (四)举报非法“红油”脱色工具、设备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给予1000元/台(套)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的,不视为重复取得奖励。
 第十三条  走私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反走私综治机构,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本人身份证明需经反走私综治机构核实真实有效且与举报时所留身份资料一致。

      第十五条 同一个案件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由反走私综治机构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第十六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达”,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最终解释权由镇反走私综治工作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