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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神湾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8-12-26 分享:

为贯彻 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充分调广大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参照有关文件制定《神湾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onyong@qq.com,联系电话:23186205


神湾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 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除恶专项斗争统一部充分调广大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省委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参照《中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中山扫黑除恶201824),结合神湾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对象

举报神湾镇范围内发生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或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以及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镇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非法活动和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的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提供的线索尽量详尽,包括涉黑涉恶组织或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二)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掌握,或纪委监委、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 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 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势力犯罪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纪委监委和镇公安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和来访地址。详细举报方式(附件)。

    奖励范围

    (一)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 、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占破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 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 势力犯罪线索。

    (六)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 势力犯罪线索。

    (七)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 势力犯罪线索。

    (十)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线索。

    (十一)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十二)其他上级明文规定应予奖励的涉黑恶线索。

    、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 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 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万至30万元人民币;查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市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纪委监委查处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受贿罪批准逮捕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六、工作原则

   (一)奖励实施的工作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者,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在破案后应联系举报人,根据其意愿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以《神湾镇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与最先举报人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

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案件线索,除适用本奖励法 ,还适用其他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7.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成果,可以同时给予见义勇为证书等精神奖励。

(二)举报处理的工作原则:

    1.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参与线索办理和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实名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是被认定为有效线索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兑现奖金。

    七、附则

    (一)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三)举报奖励程序按照《中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神湾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神湾府〔201854)同时停止执行。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