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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神湾镇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20 分享:

 政策公文:关于印发《中山市神湾镇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3日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山市神湾镇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神湾府〔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本镇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帮助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中山市医疗救助办法法》(中府办〔2020〕48号)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人员,包括:

  1.特困供养人员;

  2.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连续居住满 3 年(以办理本地《广东省居住证》为准)且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家庭财产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文件修订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中山市神湾镇医疗救助办法》的制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深化改革和继续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做好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山市神湾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神湾府〔2019〕1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