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6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五届 1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30日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由“倡导”变为“要求”,让垃圾分类成为一种习惯,更成为一种义务。
《办法》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针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设计和硬性约束,导致出现部门职责不清、分类设施不足、分类参与率低、先分后混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在充分吸收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山实际,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创新和优化。
《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七条,按照总则、分类管理、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与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的立法思路,涵盖垃圾分类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从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全方位、多维度推动我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
一、出台背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垃圾分类工作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三是加快推进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
政府主导: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处理重大事项;对部门以及镇街进行考核评价,并实施激励约束。
部门统筹: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属地分工:镇街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协同推进: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四、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可以插入分类目录)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管理责任人的确定
1、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3、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4、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5、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6、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绿地、旅游景区、港口码头及港池水面、河流湖泊及其水面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的管理范围,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7、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8、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二)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1、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当包括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以及公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情况;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协调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标准,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站,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整洁完好、正常使用;
4、明确各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设定固定投放时间的,应当同时明确误时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监督检查垃圾分类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放行为和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6、将已分类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六、分类投放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指定投放点,还可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破袋投放,并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
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废弃绿植应当将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生活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七、分类收集
(一)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厨余垃圾还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
(三)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通知相关回收单位或者个人上门回收。
(四)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并运输至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点。
八、分类运输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分类运输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路线应当避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并标明运输垃圾类别的标志;
(四)不得混合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点或者处理设施;
(六)不得擅自跨市转移生活垃圾。
九、分类处理
(一)处理方式
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生活垃圾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方式处理。
鼓励农产品市场、商场、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农村地区可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纳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二)处理规定
1、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2、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3、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接收处理的生活垃圾种类和数量,并定期将相关数据报送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5、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弃、废渣等;
6、制定应对设施故障、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规划与建设
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配套建设该工程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已建工程和现有生活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组织设置或者改造。
十一、社会监督
(一)投放督导员制度
镇街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志愿者和住宅区居民等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引导居民按照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二)社会监督员制度
镇街政府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成员中应当包括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十二、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要求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鼓励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
十三、激励措施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技术创新,支持先进技术、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建立引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行业发展和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建立健全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有利于促进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四、源头减量
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产生生活垃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十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