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新形势发展需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断涌现的农业新产业、新业态,已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2014年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也已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二是落实“减证便民”要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需提交的材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已被列入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范围。鉴于以上情况,必须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什么是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
三、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有哪些种类?评分内容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主要有: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型、涉农产业型等四种类型。
评分内容主要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其中企业规模(30分)、企业信用(1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带动农户能力(25分)、企业生产基地与设施(10分)、企业及产品竞争力(15分)。
四、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多久申报一次,有什么申报条件?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申报条件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的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企业,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对涉农收入占比不作要求。
(三)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按照《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对象。
五、申报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如何申报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七、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如何评选?
(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八、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何扶持政策?
(一)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授予“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中央、省和市各项农业龙头企业优惠和扶持政策。
九、如何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年度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二)年度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运营情况相关数据。逾期不报视为年度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三)定期监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3年监测期内已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的,可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
十、有哪些行为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后仍排污不达标的;
(五)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七)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九)其产品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