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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神湾镇粮食种植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10 分享:

政策公文:中山市神湾镇粮食种植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印发了《神湾镇粮食种植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有关规定,现将(修订稿)解读如下:

  一、补助对象

  神湾镇范围内种植谷物(水稻、玉米)、薯类(甘薯、马铃薯)、豆类(大豆、杂豆)等粮食的种植户。

  二、补助标准

  1.市级补助:根据《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中农农便笺[2022]1241号),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我市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整如下:

  (一)增加水稻补贴。中山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的农民每亩每造补贴300元。

  (二)维持冬种马铃薯补贴政策不变。继续执行中山市范围内直接从事冬种马铃薯的农民每亩补贴250元的政策。

  (三)按当年种、次年补贴的原则,2022年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户仍按每亩每造250元补贴;2022年冬种马铃薯的农户按每亩250元补贴。

  2.镇级补助:2023年1月1日起,对在神湾镇水稻生产的种植户,镇财政给予补助:堤内水稻每造每亩1000元,产量每造每亩需达500斤以上(含500斤);堤外(禾虫稻)每造每亩800元,产量每造每亩需达150斤以上(含150斤)。对其他粮食种植,如玉米、马铃薯(只补冬种)、甘薯、豆类等粮食,镇财政给予每造每亩补助350元。另外,如有其他上级的政策性补贴,将全部发放到种植户。

  三、补助方式及程序

  (一)备案申请

  水稻种植补助申报:早造5月10日-5月31日、晚造8月20日-9月10日,一年最多申请两造。

  其他粮食(玉米、薯类、豆类等粮食)种植补助申报:上半年:5月10日-5月31日,下半年:9月13日-11月12日,一年最多申请两造。

  从事粮食种植的种植户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携带下列资料到属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1.填写《神湾镇从事粮食生产补助备案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经本人签名确认,不得代签或伪签;

  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法人证书)和中山农商银行存折原件,村(社区)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并复印(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确认(申请人为单位的盖单位公章);

  3.提供《土地租赁合同》或相关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村(社区)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确认。如耕作的农地属村组集体安排的,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各村(社区)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神湾镇从事粮食生产补助备案表》加具意见。

  (二)备案登记

   1.申请人持村(社区)加具意见的《神湾镇从事粮食生产补助备案表》原件向神湾镇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登记。

  2.神湾镇农业农村局结合市下达我镇粮食种植任务,根据备案登记先后顺序,确认备案登记的种植户享受镇财政补助资格。

  (三)现场复核

   1.申请人须在粮食种植后15日内,向村(社区)和镇农业农村局提出粮食面积现场复核申请,并填写《神湾镇从事粮食生产复核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对申请补助的所有粮食种植农户,由镇农业农村局(或镇农业服务中心,下同)负责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补助面积以核查面积为准。

  3.对粮食种植面积全部复核完毕后,由各村(社区)汇总复核资料,并填写《中山市神湾镇202X年粮食种植面积情况登记表》(附件3)和《神湾镇从事粮食生产补助汇总表》(附件4)一式三份,并上报神湾镇农业农村局。以上的所有资料,各村(社区)需留存一份,镇农业农村局留存两份。

  )公示

  复核后,由神湾镇农业农村局根据补助标准计算从事粮食生产种植户的具体补助金额,在镇政府网站和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五)产量确认

  农户须在粮食采收前后5天内,向所在村委会申报采收的产量。采收面积达5亩或以上的,镇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或农户采收场所进行核查,镇、村的核查人员以及农户都须在《神湾镇从事粮食生产产量确认表》(附件5)上签字共同确认产量。

  (六)补助发放

  神湾镇粮食种植户的补助,公示无异议后,由神湾镇农业农村局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粮食种植户帐户。

  四、资金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受粮食种植补助申请:

  1、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

  3、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村(社区)证明的,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镇财政部门外,并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严重违纪违规的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的;

  4、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镇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文件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

  本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我镇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稳定我镇口粮面积,完成上级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目标。

中山市神湾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