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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10 分享:

 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告〔2022〕421号

  名称:中山市三乡镇李昭录百货店

  注册号:44***********83

  经营者姓名:李**

  居民身份证:51**************5X

  经营场所: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03日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13年7月10日依法设立登记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存续经营期间,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并公示2020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且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责令限期届满后,于2022年6月13日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20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年度报告信息,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关于责令个体工商户限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截图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属于市场主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83条,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3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6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刘伟、郑明欣

  联系电话:0760-86339323

  单位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6号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