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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6-21 分享:

  因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收回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收回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收回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收回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收回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2.项目用地红线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土地,占用范围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补偿方式,其中工业用地(除新型产业用地、商品厂房用地)、仓储用地按第(3)点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1)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2)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

  (3)货币补偿。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计容建筑面积同宗地补偿、异地补偿或无法足额补偿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可采用货币补偿,属地政府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土地评估报告需按程序实行电子化备案。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地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补偿按照107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征收红线范围图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