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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住宅)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6-21 分享:

  因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建设,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需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三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与拟征收地块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三乡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用途土地房屋补偿

  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

  2.青苗、地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价值按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执行。

  3.其他补偿

  (1)临时安置居住费补偿:属地镇街平均租金标准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居住费。按涉征房屋主体结构建筑面积,我镇平均租金标准均价20元/平方米/月为标准,一次性补偿18个月。

  (2)搬家费补偿:一次性补偿10000元/户(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3)装饰装修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方式

  1.安置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宅基地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级保护林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则上应当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免周边耕地遭到破坏。

  (2)被征收人应为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及“一户一宅”要求,拟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3)若被征收地块面积大于合法可分配宅基地最大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4)被征收地块上房屋采取货币方式补偿,地上房屋价值按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执行。

  2.青苗、地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价值按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执行。

  3.其他补偿

  (1)征收村(居)民住宅临时安置居住费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按涉征房屋主体结构建筑面积,我镇平均租金标准均价20元/平方米/月为标准,一次性补偿18个月,每户不低于1800元/月。我镇平均租金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临时安置期限分为过渡期与建设期,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安置地交付建设之日止;建设期自安置地交付建设之日起计算18个月。

  建设期临时安置居住费补偿: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我镇平均租金标准均价20元/平方米/月为标准一次性补偿18个月。

  (2)征收村(居)民住宅搬家费,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费按107号文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3)装饰装修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激励机制

  (一)对按征拆任务的时间节点前完成交地的且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如下奖励:

  1.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三乡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对土地为空地状态的,土地登记为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三乡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使用宅基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土地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二)购房补助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

  农村村民住宅被征收人,结合我镇近半年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设定购房补助:

  1.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大于1时,由我镇根据相关文件自行确定的项目补助标准3679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土地不予补助。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按协议征收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3679元/平方米购房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三乡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房屋面积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按3679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85%计算,即按3127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对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2.当征收个人自建自住类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时,由我镇根据相关文件自行确定的项目补助标准3679元/平方米,按土地60%(2207元/平方米)、房屋40%(1427元/平方米)的比例进行补助。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土地及房屋补助按我镇确定的补助标准的100%计算;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三乡镇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土地及房屋补助按我镇确定的补助标准的85%(即1251元/平方米)计算,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三)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方式的,土地及房屋不设奖励和补助。

  五、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住宅)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二)本方案由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项目(三乡段)征收红线图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