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新建谷都截洪沟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住宅性质)实施收回并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收回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收回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一)凡被纳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非住宅性质)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住宅性质)
1.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2.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未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货币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3.对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价值,按照107号文的规定,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4.补偿实施完毕后须及时落实产权变更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解释。
附件:新建谷都截洪沟项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住宅性质)红线图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