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易
居民身份证:4306***********710
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白马寺镇荷塘村*组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3〕173 号),通过直接送达与邮递送达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但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3〕173 号)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