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4月29日对中山市越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4〕81号)。经审查,因《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标准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4〕81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