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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姓名:曾*兵、曾*康)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09 分享:

  姓名:曾*兵

  居民身份证:4323**********6150

  住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村第***小组

  姓名:曾*康

  居民身份证:4309**********5794

  住址: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村第***小组

  当事人于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塘下”建设了4幢建筑物,根据中山市三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平面图和违建房屋位置图》(F31SSM20240011)所示,建筑总面积为5214.05平方米,其中(1)幢为一层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295.03平方米;(2)幢为一层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252.25平方米;(3)幢为一层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484.59平方米;(4)幢为一层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1182.1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事实,影响了城乡规划,属《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之(二)项的情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已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乡综执执罚字〔2024〕107号),限当事人自收到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自行拆除你们建设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塘下”4幢简易结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5214.05平方米,其中(1)幢建筑面积为1295.03平方米;(2)幢建筑面积为1252.25平方米;(3)幢建筑面积为1484.59平方米;(4)幢建筑面积为1182.1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