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土名“大坑塘”地段处的二十二幢建(构)筑物,建筑总面积3382.52平方米,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复函认定,以上建(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且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因以上违法建筑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机关现发布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5年1月26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5年1月26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请涉事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建设路6号,电话:0760-86339323)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届满,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自行拆除的,该建筑一律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