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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三乡镇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19 分享:

  链接:关于《中山市三乡镇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制定说明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三乡镇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乡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反映。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中山市三乡镇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进优质项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实现三乡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条本扶持政策是指在镇财政预算中每年设立三乡镇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奖励突出贡献企业高管团队

  (一)突出贡献企业是指2021-2023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合法经营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企业高管是指突出贡献企业内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高管须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3万元以上,近三年无犯罪行为。

  (三)具体奖励标准。根据突出贡献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量以及同比增长幅度,对每家企业高管团队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20%-30%、30%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20%-30%、30%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25万元;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且同比增长20%-30%、30%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35万元;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含)-30亿元,且同比增长20%-30%、30%以上的,分别奖励40万元、50万元;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20%-30%、30%以上的,分别奖励60万元、70万元;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含),且同比增长20%-30%、30%以上的,分别奖励80万元、100万元。

  奖励资金由企业根据高管团队情况自行安排分配。

  第五条 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被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后首次被评为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中国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三)对获得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按市财政承担奖金的60%、镇财政承担4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六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上规

  对2021-2022年新上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第七条 支持企业设立自主品牌

  对2021-2023年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新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年度投入宣传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含)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对2021-2023年签约第三方知名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签约合同年度运营服务费用5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签约的年度运营服务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对认定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条 对国家、省、市立项并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奖励

  (一)科技部立项项目,按照市级拨付的资助经费1:1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省科技厅立项项目,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认定国家、省、市类的平台

  (一)对科技部批准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二)对发改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资助3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分别补助10万元。

  (五)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六)对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成果转化

  (一)对作为主导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作为主导单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作为主导单位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项目,按最高类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1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优胜奖的,最高补助3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6万元、5万元、4万元;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最高补助1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优秀企业团队”的,最高补助3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优质企业落户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优质工业企业落户发展

  对2021-2023年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优质工业企业,根据其上年度形成的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第一年按其对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发展

  对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独立法人企业,2021-2023年在我镇登记注册的,在我镇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万元以上,根据其上年度形成的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第一年按其对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六章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5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25万元。

  (四)企业采用“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六)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本镇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补助:募投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25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5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8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一)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向本镇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十五条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二)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镇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十五条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企业获得与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同类型的市级补贴奖励,镇不再进行叠加奖励。 

  第七章  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人才发展

  (一)企业高管人才或研发人员是指突出贡献企业内有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二)企业高管人才或研发人员须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近三年无犯罪行为。

  (三)具体奖励标准:对2021-2023年新落户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落地后年度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照每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每30万元年度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1个人才奖励名额,单个企业最高享受10个名额。对享受奖励的企业高管人才或研发人员,按个人工资薪金对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人才子女入学

  对2021-2023年新落户企业,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落地后年度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照每20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每30万元年度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由镇教育部门协调安排1个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学位,单个企业最高享受5个学位,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条 给予企业及企业家荣誉称号

  (一)对三乡现有企业,每年根据企业对经济发展、地方财政、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贡献,评选出若干个突出贡献企业、优秀企业及优秀企业家等,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二)对2021-2023年新落户的企业,每年根据其对经济发展、地方财政、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贡献,评选出“明日之星”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第二十一条 对重特大项目、企业、人才等,经三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方式和额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扶持对象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专款专用,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奖补条款的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金额和比例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主营业务收入;三乡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三乡镇地方财政留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三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完善。本政策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