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三乡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三乡府规字〔2023〕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27 分享:

链接:《三乡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三乡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反映。

  联系人:张伟琦,联系电话:86682829。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  


三乡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三乡镇不断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进一步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措施,构建良好的引才、育才、用才环境。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的通知》(中山组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指由三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建设和筹集,专用于解决人才来三乡镇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及过渡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和“高补贴、低租金、有期限”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和筹集管理

  第四条  人才公寓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人才公寓建设。

  第五条  通过市场化筹集,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人才公寓项目。

  第六条  通过政府配建或自建,采取租赁市场房源、改建存量政府配套住房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建,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企业出资改建公有资产存量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为我镇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工作的人才且须达到以下人才标准之一:

  (一)中山市特聘人才;

  (二)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第一至七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三)三乡镇重点招商项目(与我镇签订引进协议且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团队骨干;发展壮大我镇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参照《中山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储备人才;

  (四)经教育部认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在三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全镇亿元以上规上限上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研发人才;

  (六)全国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七)经三乡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

  第九条  申请人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镇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并在本镇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中山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三乡镇未享受过本镇财政发放的安家补贴、购房补助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三乡镇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用人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加具意见整理汇总,连同相关资料递交至中山国际人才港三乡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三乡镇党建工作办牵头,会同三乡镇工信、人社等行业部门组成初审小组,对申请材料查验、审核、整理和汇总,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三)核准:三乡镇党建工作办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交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并提出意见,如有特殊情况或确有必要,将提请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核准情况汇总后提交镇党委会议审议,最终确定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

  (四)公示: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三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

  (五)办理: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经所在企业加具意见的《三乡镇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已婚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已婚需提供)的住房证明;

  (三)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其中一种即可);

  (四)与本镇企业签订的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三方协议,以及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需提交);

  (五)申请人本人社保缴纳证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租房管理

  第十二条租配原则

  (一)人才公寓的入住按第八条的人才优先等级安排。

  (二)其他紧缺人才的入住安排按三乡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落实。

  (三)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由三乡镇党建工作办会同三乡镇工信、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经济发展等因素提出配租意见,提交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确定最终租配资格。

  第十三条  租配标准

  (一)Ⅰ类人才(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第一至四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中山市A、B档特聘人才)可申请约200平方米人才公寓,贡献突出的可申请获赠所住人才公寓;

  (二)Ⅱ类人才(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第五、六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中山市C、D档特聘人才;三乡镇重点招商项目带头人)可申请约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三)Ⅲ类人才(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第七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三乡镇重点招商项目团队骨干;经教育部认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在三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全镇亿元以上规上限上企业高管或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可申请约70平方米人才公寓;

  (四)Ⅳ类人才(发展壮大我镇战略性新兴产业储备人才;全国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申请约30-50平方米人才公寓;

  对于实际存量房源与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无法匹配的情形,租配房源面积可根据人才标准上下浮动25%,租配实际面积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标准部分不予补偿,高于标准部分无需补交差价,待有匹配该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的房源可再作调整。

  第十四条  人才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按照人才层次分类进行租房补贴,人才需按规定缴纳水电费及其他物业费用,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租房补贴标准

  (一)Ⅰ类人才可享受全额补贴租金,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二)Ⅱ类人才可享受全额补贴租金,优惠享受期限为3年;

  (三)Ⅲ类人才可享受全额补贴租金2年,第三年享受50%的租金补贴,优惠享受期限为3年;

  (四)Ⅳ类人才可享受全额补贴租金1年,第二年享受75%的租金补贴,第三年享受50%的租金补贴,优惠享受期限为3年;

  (五)经三乡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实行年审制

  人才住满一年后30日内,针对第十一条中的第2、3、4项进行审查,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审核,填写《三乡镇人才公寓年审表》(附件2)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配合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居住的人才公寓:

  (一)租住过程中在中山市拥有了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二)离职、调离或离开本镇的;

  (三)免租或租赁已到期的;

  (四)私自将承租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六)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在我镇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收回其人才公寓或取消其租金补贴。

  (二)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入住过程中,如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况,需及时主动报告。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人才入住情况的动态抽查、年度审查、入户访查,入住人才需自觉接受相应监督。

  (三)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租住的人才公寓,追缴已补贴的经费,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三乡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