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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乡镇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三乡府规字〔2024〕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19 分享:

链接:【音频、图片、文字解读】《三乡镇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解读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三乡镇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联系人:麦海涛,联系电话:86381011。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三乡镇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第五十条:“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本市户籍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津贴。所需经费由镇(街)负责”。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兜底性民生政策文件的可持续性,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标准

  1.在册持残疾人证村(居)民按100元/月/人发放补贴;

  2.在册持残疾军人证村(居)民按100元/月/人发放补贴。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三乡镇户籍;

  2.持有中山市残联核发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持有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核发的《残疾军人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三、申请方式

  1.每年6月和12月接受申请;

  2.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三乡镇残疾津贴补助金申请及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加具意见,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交三乡镇残联审批;

  3.村(居)委会填写《三乡镇残疾津贴补助金申请人员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交由镇残联存档备案。

  四、新增和终止

  1.新申请的残疾人通过村(社区)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村(社区)送镇残联审批;

  2.残疾人户口迁出或死亡的,村(社区)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或死亡证明材料,镇残联核实、注销个案;

  3.享受残疾人津贴补助金按《三乡镇残疾津贴补助金申请及审批表》内同意发放月份起计算(一般以市签发残疾人证日期核定应发放月份);

  4.终止计算发放残疾人津贴补助金月份按残疾人户口迁出、残疾人证有效期届满、残疾军人证有效期届满、死亡日期等核定。

  五、发放形式

  镇残联统计整理后经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六、资金来源

  三乡镇残疾津贴补助金发放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附则

  1.本实施方案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补助金不计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

  3.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实施的《三乡镇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三乡府〔2023〕1号、三乡府规字〔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