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政策解读

三乡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享受镇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拟稿说明

信息来源:三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发布日期:2020-01-02 分享:

链接:关于印发《三乡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养老保险享受镇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根据《关于解决养老保险“双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4〕297号)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城镇职工与“农转城”参保人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使“农转城”养老保险正式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我镇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关于解决养老保险“双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明晰“农转城”人员的个人缴费责任,将“农转城”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征缴主体由村(社区)改为村民,将镇、村补贴资金与个人缴费分离。
  (二)《关于解决养老保险“双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对“农转城”“中人”,即男45-60岁(不含60周岁)、女40-55岁(不含55周岁)的参保缴费补贴。2015-2017年,财政对“中人”缴费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20元、150元、180元,2018年起固定为180元。
  (三)《三乡镇领导班子会议纪要》〔2019〕27号会议审议通过将原《办法》第二条中“ 本办法适用于18周岁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三乡户籍人员(2015年1月1日起从外省市迁入的须在三乡镇企业工作及参保满5年),包括并轨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农转城”人员、原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首次参保等人员。”内容调整为“本办法适用于18周岁及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取得三乡户籍人员,包括并轨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农转城”人员、原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首次参保等人员。”
  原《办法》第八条“镇财政补贴”部分的第二款“低保人员参保的,扣除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后,每人每月只承担88元,剩余部分由镇财政全额补助并随缴费基数的调整相应增加补助部分。”调整为“低保人员参保的,镇财政全额补贴参保费用(符合享受市财政补贴的低保人员,扣除市政府补贴后,剩余部分由镇财政全额补贴)。低保人员资料由镇社会事务局定期向镇人社分局提供。”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享受条件范围。办法明确了18周岁及以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取得三乡户籍人员,包括并轨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农转城”人员、原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首次参保等人员,特别提出本镇户籍应征服兵役及在校学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征缴主体。办法明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登记参保的征缴主体为村(居)民个人。
  (三)明确补贴标准及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段的补贴标准,以及不享受补贴的情形。 
  (四)明确参保管理流程。办法明确了登记参保的流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