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17]48号)第六章节四十二条内容: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对本市户籍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残疾津贴。所需经费由镇(区)财政负担。我镇残联于2018年1月1日制定并实施了《三乡镇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简称《原方案》),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为了让残疾人进一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关心和重视社会特殊群体,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镇残联依据《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府[2022]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补助标准
明确了《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残疾人对象补助标准:特困、低保、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400元/月/人;其他类别残疾人和残疾军人300元/月/人。
(二)申请条件
明确了《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申请人的条件:必须具有三乡镇户籍。持有中山市残联核发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或持有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核发的《残疾军人证》,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困难残疾人(残疾军人)为持有我市民政局核发《特困家庭救助证》、《低保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等有效的证件家庭对象。
(三)申请方式
明确了《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申请方式及审批流程:每年6月和12月接受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三乡镇残疾津贴补助金申请及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加具意见,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低保、低收入及特困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三乡镇残联审批。
村(居)委会需填写《三乡镇残疾津贴补助金申请人员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交由镇残联存档备案。
(四)新增和终止
明确了《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新增和终止审批流程:新增申请的残疾人按常规方式上报,由村(居)委会送镇残联审批。
残疾人户口迁出或死亡的,村(社区)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或死亡证明材料,镇残联核实、注销个案;
低保、低收入、特困残疾人因个人原因,民政取消其相关救助类别,民政部门应于当月出具相关说明并盖公章报送镇残联核实、注销。享受残疾人津贴补助金按《三乡镇残疾津贴补助金申请及审批表》内同意发放月份起计算(一般以市签发残疾人证日期核定应发放月份);终止计算发放残疾人津贴补助金月份按残疾人户口迁出、取消个人民政特定类别对象、死亡日期等核定。
(五)发放形式
明确了《残疾津贴发放实施方案》发放形式: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六)资金来源
明确了经费来源,由哪个财政项目列支。
三、注意事项
1、本方案补助金不计入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
2、原方案已于2022年6月30日期限届满,由于后续方案未能及时出台,为保障兜底性残疾人合理权益,我镇户籍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在2022年7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期间,可按本方案正常享受残疾津贴的惠残政策。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