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坦洲镇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21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推进我镇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中府〔2024〕24号),结合我镇流动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员子女的积分入学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处在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积分入学根据流动人员参加积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本镇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可供学位(含政府购买民办学位,简称“公办学位”)数量,合理确定当年积分入学准入最低分值(简称“积分入围”)标准,并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流动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公共服务。

  第四条 积分入学工作坚持居住证为主要依据,遵循“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分镇街受理、统一平台操作”的管理模式,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门一网式”服务。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使用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管理系统(简称“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开展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在市政府和市教体局的统一领导下,镇政府负责积分入学管理工作。镇教体文旅局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镇按照市的要求,协助提供数据对接和数据共享服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认真做好积分项目审核、评分及解释工作。

  第七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积分入学及经费保障工作。

  第八条在宣传文化服务中心一楼初心堂设立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政策咨询、申请指导、资格初审、复核、积分汇总、积分确认、积分公布等工作。

  第三章 积分规则

  第九条 积分项目由市级共性项目和镇街个性项目组成,总分值800分。其中,市级共性项目分值200分,镇街个性项目分值600分。市级共性项目积分和镇街个性项目积分之和即为申请人的总积分值。

  第十条 市级共性项目设“居住证”“住房公积金”等两项,坦洲镇个性项目设房产情况、表彰奖励等九项,具体的积分按附件1和附件2进行计分。

  第四章 积分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子女户籍均不在中山市辖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积分入学。

  (一)申请人须在中山市辖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积分入学网上报名时必须在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的子女须符合中山市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适龄条件,且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向其有效居住证上的现居住地址所在镇街申请积分入学,也可以向申请人或其配偶的房产证地址所在镇街申请积分入学,且只能选择一个镇街作为申请地。申请人有多个子女同年申请入学的,只需申请一次积分。积分当年有效,且只限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

  第十三条 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须一次性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积分报名

  第十四条 积分入学采取网上申报,积分入学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体申请时间以市教育体育局当年公布为准。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登录“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所需要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二)有效期内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或法律认可的亲子鉴定报告等。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监护权,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申请积分入学的,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属合法的收养子女,须提供收养登记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参照附件1和附件2“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信息后,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申请人不能再对积分信息修改或补充。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第六章 审核评分

  第十六条 管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规范进行初步审核。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退回给申请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初步审核日期从收到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初审通过的,设为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同意受理申请,并在积分入学管理平台注明初审通过。

  第十七条 管理窗口完成初审后马上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信息核查评分,同时协助教育部门审核户籍身份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的核查评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信息的核查评分;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评分;其他部门根据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核查评分工作(参照附件1和附件2)。

  第十八条 管理窗口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审核评分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积分汇总,汇总时必须进行积分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检查,确保积分无误。

  第七章 积分确认和排名公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积分查询有效期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确认无误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积分复核申请。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对积分无异议,系统自动确定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复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复核期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第二十一条 积分确认后,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申请人市级共性项目合计得分、市级“居住证”项目得分、市级“社会保险”项目得分、市级“住房公积金”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然无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通过镇内确定的形式进行排名。

  第二十二条 排名结果坦洲政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经核查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

  第八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公布积分入学的学校名单和服务区域;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科学测算积分入学学位指标数(简称“积分指标”),合理划定2024积分入围标准,报市教育体育局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确定积分入围名单,统筹安排入读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不服从入学安排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督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本市、本镇户籍人员子女不适用于本办法。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子女(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的入学优待政策申请入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20〕2号)、《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市级共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

  2.坦洲镇中小学积分入学镇级个性项目计分标准


  中山市坦洲镇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市级共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

(满分2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审核评分部门

所需证明材料

A-1

居住证

中山市办理居住证

1.以2010年1月1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起点,按申请人在本市办理有效居住证的累计时间计算每月积1分。在中山市以外办理居住证不计分。

2.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积分入学报名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

市公安部门

《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A-2

住房

公积金

在中山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上限30分。

1.在中山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每缴纳1个月积0.3分;在中山市以外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计分。

2.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积分入学报名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

附件2

坦洲镇中小学积分入学镇级个性项目计分标准

(满分600分)

坦洲镇个性项目

具体标准

审核评分部门

所需证明材料

B-1

房产情况

(100分)

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或入学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由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应上传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产权人为多人的,按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或入学人合计份额的比例进行积分,多套房产(住宅)不可累计积分,只计算一套房产。

1.坦洲镇房产证积100分。

2.坦洲镇外中山市房产积50分。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四分局

1.《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含不动产登记证明)。

2.《结婚证》《出生证》(或关系证明),计算配偶、入学人份额提供。

B-2

社会保险情况

(240分)

在广东省内缴纳社会保险时限(外省不计分)。(上限240分)

1.在中山市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积1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每月积1分;在中山市外广东省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积0.3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每月积0.3分。不足一个月不计分。

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积分之和作为 “社会保险” 项目积分;同一时段多地重复参保只计其中一地。

3.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积分入学报名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

坦洲镇人社分局

坦洲镇卫健分局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医疗保险人员参保凭证。

B-3

表彰奖励

(30分)

2019年1月(含)至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在中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上限30分)

1.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被文明系统评为“中国好人”积30分,“广东好人”积20分,“中山好人”积10分,“坦洲镇好人”积5分,本荣誉只取最高级别荣誉积分。

2.获得政府机构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获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积30分;获省级(广东省委政、部级行政部门)积20分;获市级(中山市委、市政府、厅局级行政部门)积10分;获镇街级(坦洲镇党委、市级机关部门)积5分。

坦洲镇宣传办

(教体文旅局)

1.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2.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注:(1)颁奖机构必须为政府机构,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 (2)星级志愿者证书和其他主要依据志愿服务时数评定的证书不纳入此范畴。

(3)同类型奖励只取最高级别;不同类型奖励可累计加分。

B-4

退役军人

(30分)

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身份及立功受奖(上限30分)

1.退役军人积10分。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积20分。

3.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积10分、个人二等功积20分、个人一等功积30分。

以上积分可累加,上限30分。

坦洲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1.退役军人优待证(或退伍证)。

2.抚恤补助对象优待证。

3.荣誉证书、荣誉勋章。

B-5

社会贡献

(40分)

2019年1月(含)至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在中山市参加志愿服务,坦洲镇外每满10小时积1分,坦洲镇内参加志愿服务每满10小时积2分,不满10小时的不计分,上限40分。

坦洲镇宣传办(教体文旅局)

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服务证明或相应的系统截图。可自行在志愿中山或i志愿平台上打印个人志愿服务时数证明及明细;同一活动,或同一时段登记参与多项志愿服务的,服务时数不重复计算。关于i志愿打印请咨询12355 。

2019年1月(含)至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

1.在中山市内无偿献血每满100毫升积2分,上限20分。

2.在中山市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40分。

3.近5年在坦洲镇工作生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坦洲镇人民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每满1000元积2分,不满1000元不积分。

以上积分可累计,上限40分。

坦洲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1.电子献血证个人信息页和中山献血记录页、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手机微信搜索“中山市中心血站”公众号→我的→中山电子献血证→登录验证信息,截图获取。无电子献血证的可联系中山市中心血站注册并补登记。

2.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

3.坦洲镇接受捐赠机构所出具的捐赠证明。

B-6

特殊岗位

(30分)

环卫工作人员

(上限30分)

在坦洲镇从事环卫工作满1年积6分,每增加1年再积6分,不满1年不加分,上限30分(以当年积分入学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为计算截止时间)

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证明文件由申请人岗位部门提供,于积分申请开始前统一汇总名单发函至坦洲镇教体文旅局。(审核需要一定的流程,建议申请人提前向所属部门申请办理。)

公交工作人员

(上限30分)

在中山市从事公交运输工作满1年积6分,每增加1年再积6分,不满1年不加分,上限30分(以当年积分入学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为计算截止时间)。

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在坦洲就业的残疾人

(上限30分)

在坦洲镇就业满1年积6分,每增加1年再积6分,不满1年不加分,上限30分(以当年积分入学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为计算截止时间)。

坦洲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残疾证、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B-7

纳税情况

(115分)

近5年内在坦洲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两项可合并计算。(上限115分)

2019年1月(含)至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在坦洲镇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累计每满1000元积1分,不满1000元不积分。

坦洲镇税务分局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1.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出资比例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最新有股东出资比例的公司章程(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供)。

1.2019年1月(含)至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在坦洲镇(企业需在坦洲镇注册登记纳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累计(有“税”字的都可加分,“税”外的不积分)每满1万元积1分,不满1万元不积分。

2.按申请人参股比例计算税款。

B-8

文化程度

(10分)

文化程度(上限10分)

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积10分,本科学历积8分,大专学历积5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积分。学历(位)必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或硕士学位证书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可以验证,无法验证或验证结果为非毕业的不加分。

坦洲镇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

1.学历(位)证书。

2.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凭学历证书可网上查验的无需提交此项)。

3.外国学历,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B-9

社会教育

(5分)

参加青年社区学院(青年夜校)(上限5分)

2022年1月(含)至开始受理时上月月底,在中山市坦洲镇参加青年夜校,成绩经考核后评定为合格,领取结业证书可视同为青年社区学院的课程成绩,每门课程加2.5分,上限5分。

坦洲镇团委

申请人提供结业证书相关材料。

备注:除房产按说明计算积分外,其他积分只计算申请人(1人)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