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现决定对以下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销)。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停用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启用手续。
相关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咨询电话 87135681),逾期将作停用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第一批停用特种设备清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2024年3月28日
2024年第一批停用特种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