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冯玉华
居民身份证:442000************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和街**号
我单位查处冯玉华(以下简称“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时,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1035号)(见附件)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坦洲执罚罚字〔2023〕1035号)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