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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公布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5 分享:

  2024年,坦洲市场监管分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1:

  4月6日,中山市坦洲镇文康路某零售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行政处罚3198元。

  案例2: 

  4月9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899元。

  案例3:

  4月9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288元。

  案例4:

  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镇申堂一路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350元。

  案例5:

  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园山基横街某自行车商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行政处罚1105元。

  案例6:

  5月7日,中山市坦洲镇申堂一路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台,行政处罚4814元。

  案例7:

  6月3日,中山市坦洲镇金斗大街某车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或示图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被查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27台,案件仍在查办中。


  以上案例,予作警示!

  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引以为戒,并按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节选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