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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19 分享:

  为推进“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规范全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秩序,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结构件锈蚀老化松动的。

  (二)未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置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标志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格、尺寸、材质存在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擅自设置的屋顶广告。

  二、设置建议:

  (一)设置者应注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与周边建筑、广告招牌整体协调,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要求,视觉环境健康有序。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者是其维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设施的日常更新维护,保证设施的整洁、完好、美观、结构安全。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四)全市禁止设置屋顶广告。

  请辖区各商户自觉对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自我检查,主动发现问题,自我纠查表面破损、结构锈蚀、违法设置等问题,做好自拆自改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当事人应立即对存在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拆自改工作,2024年9月30日前逾期未整改拆除的,将依法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请辖区各商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共同创造健康有序的视觉环境、安全可靠的“头顶空间”。

  特此通知。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4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修、油饰、补正、拆除或者更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置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一)户外广告设施属于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的(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等活动,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公共信息栏以外设置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四)项所指户外广告的(即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宣传品)。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设置的;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标志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立交桥、高架桥、危房、违法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一)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九)法律、法规或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