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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5 分享:

  为全面提升镇村品质风貌,营造干净整洁、整齐有序、美丽和谐的镇村环境,助力“百千万工程”建设加力提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们号召广大商户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重点对乱摆卖、乱搭建、乱堆放及乱贴画等行为开展整治,齐心协力把坦洲建设得更加美丽宜居。

  一、本次综合整治重点路域

  (一)沙坦路三乡坦洲交界处至龙塘高架桥沿线。

  (二)坦神北路全线,包含一知万酒楼至坦洲村社区德溪路沿线、一知万酒楼至大友市场乐怡路沿线、坦神北辅路与坦神南辅路十字路口交界处至坦洲镇人民政府工业大道沿线。

  (三)文康路全线。

  (四)坦神南路全线。

  二、本次综合整治重点目标

  (一)整治乱摆卖。路域沿线无占道经营、乱摆卖、堵塞消防车通道、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现象。

  (二)整治乱搭建。路域沿线无破旧雨篷、遮阳篷、违规商业广告招牌等破旧附属设施,无违规设置防盗网、户外广告牌、横幅等。

  (三)整治乱堆放。路域沿线无乱堆放杂物或垃圾。

  (四)整治乱贴画。路域沿线无乱贴画、“牛皮癣”小广告。

  (五)整治环境卫生。保持路域沿线干净整洁,做到垃圾分类投放、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无死角,积极营造整洁舒适的环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路域沿线各商户自觉对照《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立即对存在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堆放、乱贴画等行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于10月2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进行整治,整治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请路域沿线各商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范经营,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整齐有序、美丽和谐的镇村环境。

  特此通知。


  中山市坦洲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0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二款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修、油饰、补正、拆除或者更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置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一)户外广告设施属于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的(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等活动,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公共信息栏以外设置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四)项所指户外广告的(即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宣传品)。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设置的;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标志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立交桥、高架桥、危房、违法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一)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九)法律、法规或中山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