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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整治违法占用耕地的通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16 分享:

海洋预报发布

  【10月10日】 中山市海域浪高0.1-0.3米,高潮时01:45,低潮时11:13;南海大部海域有轻浪到中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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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保障粮食安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各类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设等土地违法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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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期限内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非法占用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持续加强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监管和治理

  国家、省、市通过卫片执法、常态化监测对全市范围进行全覆盖、不间断、高精度的监测,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各级党委、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聚焦耕地和矿产资源保护,突出重点,依法严肃查处、整治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提高依法用地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不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依法依规利用土地,避免造成个人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