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在征收范围内对《东灌河永二片区排涝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公示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迳向坦洲镇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电话:0760—85768901
联 系 人:郭先生
地 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105号
附件:东灌河永二片区排涝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公示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东灌河永二片区排涝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公示稿)
因东灌河永二片区排涝整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需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征收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等政策文件中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征收红线与拟收回地块的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依据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补偿对象。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补偿标准
对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货币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地上附着物的,按照107号文中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均为空地,不设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件:东灌河永二片区排涝整治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