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中山恒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东兴
住 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同胜大街22号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869300
你(单位)五金制品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局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你(单位)已于2005年11月建成投产该项目,从事五金制品生产加工。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坦)环罚字〔2019〕2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你(单位)于2019年2月11日收到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坦)环罚催字〔2019〕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1号三楼303室
电话:86219001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坦)环罚催字〔2019〕15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