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社区),各水产养殖场企:
为规范河鲀鱼养殖、流通、加工等经营行为,防范河鲀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安全,促进养殖河鲀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只允许对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两个品种(下称养殖鲀鱼)进行养殖、流通、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其他鲀鱼品种禁止上述经营活动。
二、养殖河鲀鱼须进行鱼源基地备案,备案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及程序办理。申报单位需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批复文件等复印件一份进行备案。
三、按规定,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的亲本或苗种必须来自国家或省级河鲀原良种场,应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四、养殖河鲀的产品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不允许其他渠道进行流通、加工、销售。
五、养殖河鲀的单位须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做好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大记录)等各种生产记录台账。
附件: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20号)
2.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
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