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兽药经营监管,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保障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提升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就规范经营、安全使用兽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兽药
兽药经营者不得销售表述为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等功效但未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假兽药,经营处方药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严格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经营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对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应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和乡村兽医购药销售记录,做好台账,留存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信息,购销记录与处方笺应保存二年以上。
二、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养殖场(户)等兽药使用者要严格按照适应征、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兽药,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动物养殖过程中严禁使用人用药。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严禁销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有目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所谓“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假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凭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兽药经营企业有未做好兽药处方药销售台账、乡村兽医购药台账等未按照规范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严禁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拆零销售原料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