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杨建云
身份证号码:36031319****19****
住址:江西省**市**区**镇********号
我单位查处杨建云(以下简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见附件)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撤销案件决定书》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