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规模、层次和竞争力,结合我镇实际,我镇草拟了《坦洲镇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时间:2020年10月15日至10月23日。
意见反馈方式: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通信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97号303室;电子邮件:zstzjx@163.netXXX。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60-86658003。
附件:坦洲镇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坦洲镇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坦洲镇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扩充坦洲镇经济总量,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7〕12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中府办〔2018〕53号)、《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土地利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土函〔2017〕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原则。坚持“产业优先、用地集约”的原则,促进优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扶持范围
对拟在坦洲镇投资落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符合条件的新增用地工业项目(不含商品厂房试点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非限制、禁止类项目,内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产业规划;
2.项目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满足建筑密度高于42%、容积率高于2.0的用地集约要求;
3.项目已在中山市招商引资工作管理系统登记入库;
4.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且已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二)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的“一事一议”及其他项目。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600万元/亩及以上、产出强度达到1500万元/亩及以上、税收强度达到60万元/亩及以上,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符合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600万元/亩及以上、产出强度达到1200万元/亩及以上、税收强度达到55万元/亩及以上,且属于国家、省、市级的重点工业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上报。申报单位向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提出项目工业用地价格优惠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项目审核。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条件审核。省、市优先发展产业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部门,以及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出具意见认定。涉及用地集约的项目,须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用地优惠扶持政策的,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有权取消其5年内其他扶持政策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获得项目工业用地价格优惠扶持政策支持的单位须按照市自然资源局、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等部门的要求,配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条遇中山市出台更新工业用地供地价格要求文件时,本实施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