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粮食生产的工作要求,为了提高我镇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对涉农资金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农业资金的开支,我镇草拟了《坦洲镇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时间:2021年3月4日至3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通信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89号207室,电子邮箱:tzcjny207@126.com。
(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86634288)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坦洲镇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鼓励我镇农民从事粮食等农业生产,稳定粮食生产的面积和产量,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重点规范和完善农业补贴专项资金(粮食类种植)的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农业补贴是指用于粮食生产资金(水稻、马铃薯等)补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章
第二条 发放对象及标准
从事粮食耕作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在我镇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水稻、马铃薯等)的直接耕作者。发放标准:我镇农业部门依据当年国家、省、市(镇)种粮直补相关文件(方案)补贴标准进行配套。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或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
(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材料、没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者没有村(社区)证明,以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
第四条 申报工作由相关企业、个人申请,各村(社区)审核,农业服务中心复核、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粮食生产的企业或个人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向所属村(社区)申报。
(二)相关村(社区)受理后,对专项资金申请补贴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复核。
(三)镇农业服务中心对提交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作退件处理,并发出《补齐材料通知书》,责令限期补交相关资料;对提交资料完整的,报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批。审批后按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
(四)市、镇财政部门按市、镇资金拨付的相关要求进行拨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保障。
镇财政部门结合农业部门工作需要,安排全镇粮食耕作补贴资金预算。
第六条资金拨付。
镇级粮食耕作(水稻)补贴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审批后,由镇财政分局统一兑付补贴资金到种粮农户银行账号;市级种粮直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拨付,该项直接拨付到农户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村(社区)职责。
(一)政策的公开宣传推广,发动农民粮食种植。
(二)指导从事种粮耕作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和补贴物资发放。
(三)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负责辖区内符合补助要求的农户情况统计、核查及公示工作;各村(社区)审核人同申请人如是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村(社区)安排其他人员办理。
(五)自觉接受镇农业部门、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农业部门职责。
(一)拟定镇从事种粮耕作补贴项目的总体方案。
(二)统筹协调农民从事种粮耕作补贴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组织各村(社区)农民从事种粮耕作补贴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四)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五)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六)负责将国家、省、市(镇)相关农业政策宣传并在镇政府网站挂网公开;指导各村(社区)应在村(社区)公示栏公开政策、公示申请、审核结果等重要信息。
(七)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审批工作。
第九条 镇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镇农业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提供的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监督管理补贴资金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镇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等违法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外,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