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镇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草拟了《坦洲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时间:2021年7月26日至8月3日。
意见反馈方式: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通讯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工业大道97号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电子邮箱:zstzjx@163.net。
联系人:喻先生;联系电话:0760-86217033。
附件:坦洲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附件
坦洲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镇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5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35号)、《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工信〔2020〕9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坦洲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编制预算,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首次新上规奖励项目和高成长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每年额度800万元。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对象:在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首次新上规奖励项目
对2021—2023年期间首次被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2月入库的除外)、上规后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留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企业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奖励。
(二)高成长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1.对2021—2022年期间首次被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2月入库的除外)、上规后第二年仍留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工业增加值增长10%—20%(含20%)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奖励。
2.对2021—2022年期间首次被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年1—2月入库的除外)、上规后第三年仍留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已获得上一年度镇级高成长中小企业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长10%—20%(含20%)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事项
1.对于退库后再入库的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2.企业本年度所获奖励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返还坦洲镇财政总额。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征集。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上公布申报项目征集通知,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提交纸质资料。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负责资金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三)公示。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在中山市坦洲镇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后,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根据公示结果、复审结果调整拟资助项目汇总表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镇党委会审议。
(四)资金拨付。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或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会同坦洲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 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有权收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坦洲镇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须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坦洲镇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完成后,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和抽查,按规定做好各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我镇企业可按规定申报市、镇两级各项扶持资金,如与本实施细则有重复、交叉的,根据企业意愿择一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坦洲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坦洲镇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承担。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