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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参保,这个时间段妈妈要知道!

信息来源:中山医保 发布日期:2023-05-22 分享:

  新手妈妈请注意~

  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的新生儿

  出生后6个月内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可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

  一次性缴纳从出生(或申请)当月

  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后自出生之日(或申请次月)起

  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上述情况的新生儿

  可以中途参保外

  以下三类人群也可中途参保,按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缴纳,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01

  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当年度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中止手续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在符合条件当年度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2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申请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申请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3

  本市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度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身份认定当月至年度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资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上述四类人群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也可中途参保,但需按当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